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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233号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孟庆英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233号申请人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驻济宁任城区健康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树印,院长。被申请人孟某,女。法定代理人彭某(系孟庆英之夫),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孟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孟某在邹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债权486273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172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某在邹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债权48627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玉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秀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