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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384号

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384号

原告: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胜利,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玲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