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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664号

张余庆与余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余庆,余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张余庆,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余冬梅,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张余庆诉被告余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江敏琴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程美英、周惠涛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余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余庆诉称,2012年7月30日,被告以店铺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一年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拖欠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余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被告余冬梅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余庆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日原告将50,000元现金支付给被告。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借款。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事实经庭审调查,有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适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负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本案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不予归还,确已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余冬梅归还原告张余庆借款人民币50,000元,限被告余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余冬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敏琴

人民陪审员  程美英

人民陪审员  周惠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席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