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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白民保字第00176号

陈德才与陈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德才,陈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白民保字第00176号原告陈德才,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陈道勇,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才诉被告陈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才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道勇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Z某某小型轿车1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德才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陈道勇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某某小型轿车1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伟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