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白民保字第00176号原告陈德才,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陈道勇,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才诉被告陈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才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道勇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Z某某小型轿车1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德才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陈道勇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某某小型轿车1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伟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