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8627号原告康中余,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海明仓、王倩倩,宁夏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张鹏,男,1970年2月7日出生,系被告负责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康中余诉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以下简称德水168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高靖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中余及其委托代理人海明仓、王倩倩,被告德水168餐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中余诉称,被告系餐饮企业,原告自被告2010年开业时起就为被告供应调料。2015年11月6日,经原、被告结算,截至2015年11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0316.82元。后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0316.82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15%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德水168餐厅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康中余货款510316.82元,并按年利率6.15%支付上述货款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3元,减半收取4451.5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高靖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