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11号
原告:江苏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泽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75号两江新界商务楼14楼。
法定代表人:马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75号两江新界商务楼14楼。
法定代表人:马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丽平,女,1961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泽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丽平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重庆泽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丽平银行账户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同时,原告提供被告重庆泽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丽平的财产线索如下:1、被告重庆泽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农业银行重庆渝北龙骅支行311108010400180692、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邮政银行重庆南川支行950001010003796693农村商业银行南岸支行腾黄分理处060202012001000153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南川支行26090101200100014023、被告的房产: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重庆南岸区××大道××房房产;被告马丽平所有的位重庆市渝北区××大道中××房产、××北新区星光大道××、××北新区星光大道××、××北新区鸳鸯街道××、重庆市××单元××号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重庆泽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丽平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华敏
审 判 员 陈澜竞
代理
审判员 甘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