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3589号原告上海乐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唐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玲,上海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汉驭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汉驭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乐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王经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