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307号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17号东方广场12楼H-K房。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委托代理人刘应中,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瑞,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毓雷,住址广东云浮市新兴县。
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毓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春 梅
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
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