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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58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58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明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