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58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明建 关注公众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58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明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