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南宏雁,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宁夏驰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姜选洲,该公司经理。依据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灵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驰翔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39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自建
代理
审判员 柏晓斌
代理
审判员 魏松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吉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