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916号
原告:王存君。
被告:王臣达。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存君与被告王臣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存君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臣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君撤回对被告王臣达的起诉。
审 判 员 薛贞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