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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916号

王存君与王臣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存君,王臣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916号

原告:王存君。

被告:王臣达。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存君与被告王臣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存君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臣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君撤回对被告王臣达的起诉。

审 判 员 薛贞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