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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保执字11-1号

祁阳县永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祁阳县黑凤生态农庄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阳县永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祁阳县黑凤生态农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保执字11-1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永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祁阳县兴浯路。法定代表人杨玲,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祁阳县黑凤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祁阳县茅竹镇大塘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刘季豪,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祁阳县黑凤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年2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按协议履行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彦亮

审 判 员  冯华斌

代理

审判员  张勇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丽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