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执加字第27号申请人ChenDeVerePeiQing(中文名:陈佩庆),女,1956年9月30日出生,国籍玻利维亚。委托代理人郑锦川,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人方桂卿,女,汉族,1961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张坤城,男,汉族,1959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人ChenDeVerePeiQing申请追加方桂卿为共同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ChenDeVerePeiQing的委托代理人郑锦川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追加人方桂卿、被执行人张坤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ChenDeVerePeiQing称:申请人ChenDeVerePeiQing与被执行人张坤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70号的生效判决确定张坤城应归还申请人本金人民币28.8万元并偿还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张坤城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方桂卿与张坤城曾是夫妻关系,于2012年1月5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涉案债务发生在张坤城与方桂卿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申请追加方桂卿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方桂卿、被执行人张坤城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张坤城与方桂卿于1986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离婚。(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70号生效判决查明的借款发生在2011年4月1日,系张坤城与方桂卿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张坤城未依法履��还款的责任,ChenDeVerePeiQing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深宝法执字第667号,现ChenDeVerePeiQing申请追加张坤城的妻子方桂卿为该执行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以上事实,有(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婚姻关系登记信息以及听证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共同所有;所承担的债务,也应为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涉案张坤城向ChenDeVerePeiQing的借款发生在张坤城与被申请追加人方桂卿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证据显示该笔借款是用于张坤城的个人赌博或者不应当归属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消费,其夫妻二人也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仅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方桂卿为(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 沁 寰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淇(兼)
书记员彭琰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1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