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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324号

刘保学与利川市紫春园中药材产销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保学,利川市紫春园中药材产销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324号原告刘保学,男,生于1968年11月2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张明,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紫春园中药材产销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利川市腾龙广场C1栋一单元203室。注册号:422802NA000461X,组织机构代码:597181851。负责人汪法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学诉被告利川市紫春园中药材产销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学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学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学负担。

审判员  周双禄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