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52号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2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以现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