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商初字第30448号之一原告青岛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继春,总经理。被告潍坊利兴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延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利兴达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利兴达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燕
人民陪审员 余 珍
人民陪审员 胡娟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