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93-2号申请执行人黄祥富,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池才姗,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炎山,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黄祥富与被执行人洪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黄祥富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洪炎山银行账户、汽车、房产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洪炎山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洪炎山名下位于厦门市××区××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尚未变现。现申请执行人黄祥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柯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