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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893-2号

黄祥富、洪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祥富,洪炎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93-2号申请执行人黄祥富,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池才姗,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炎山,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黄祥富与被执行人洪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黄祥富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洪炎山银行账户、汽车、房产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洪炎山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洪炎山名下位于厦门市××区××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尚未变现。现申请执行人黄祥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柯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