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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279号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279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海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