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208号
原告:成都智威邦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勇,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朝生,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云聚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大源北中街*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桅,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智威邦臣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云聚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智威邦臣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勇于2016年1月28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成都智威邦臣广告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成都智威邦臣广告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严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