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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53号

王鹤喜申请执行于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鹤喜,于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王鹤喜,男,汉族。

被执行人:于彬,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鹤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彬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00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歌

审 判 员  应学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丽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