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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37-6号

邓前进与张杜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前进,张杜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37-6号申请执行人邓前进,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张杜杜,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邓前进与被执行人张杜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安执字第1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杜杜所有的座落于安义县龙津镇迎宾大道丰和都会小区房屋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杜杜已按该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杜杜所有的座落于安义县XX镇XX大道XXXX小区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征革

审判员  熊林冲

审判员  杨安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