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他59号
申请执行人:汤思婕,女,汉族,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郜逸云,女,汉族,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西联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郜逸云银行存款80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