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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他59号

汤思婕与郜逸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思婕,郜逸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他59号

申请执行人:汤思婕,女,汉族,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郜逸云,女,汉族,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西联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郜逸云银行存款80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