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恢7号申请人乐陵市海岳钢材销售中心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盖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