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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1民初297号

赵某丽与王某达、李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某丽,王某达,李某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李某亮,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1民初297号原告赵某丽,女,199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委托代理人赵玉海,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某丽之父。被告王某达,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李某华,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曙光写字楼东四厅临街一层。被告李某亮,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大道68号新运大厦七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丽诉被告王某达、李某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李某亮、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丽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涉案事故车辆。赵玉海愿意以自有的农用车辆一台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某华名下、停放在新乡县交警队事故停车场的豫G×××××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赵玉海名下的豫07/1H338英虎4YZB-3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孟令旺

审 判 员  高 敏

人民陪审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