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69-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辉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向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秭归县强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沙镇溪镇。法定代表人田雨,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辉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秭归县强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湖北辉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556.95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辉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 建
审判员 余卫华
审判员 袁文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国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