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民初字第6771号

杨羽与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羽,张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771号原告杨羽,女,1981年9月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李修远,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男,1975年10月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羽诉被告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羽于2016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羽撤回对被告张旭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羽承担。

审判员  龙小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