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7437号原告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炎,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珺翠,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钤,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波,北京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明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8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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