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张慧,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玉明。
被执行人:山东宏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刘允海,总经理。
原告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明、山东宏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玉明、山东宏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