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176号罪犯马腾跃,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腾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13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腾跃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53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腾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6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马腾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腾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九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三、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没款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马腾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罪犯马腾跃的犯罪性质和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腾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碧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