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张荣英。
被执行人:黄正彪。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正彪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荣英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黄正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正彪的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学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