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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387号

张荣英申请执行黄正彪离婚纠纷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荣英,黄正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张荣英。

被执行人:黄正彪。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正彪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荣英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黄正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正彪的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学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