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37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秋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