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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379号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37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秋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