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693号原告陕西圆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尚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幢2单元21101室。负责人魏德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圆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圆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圆点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圆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190元减半收取为12095元(原告陕西圆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24190元,由本院退回12095元)
代理
审判员 戈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沙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