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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执125号

杨发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发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黄锐,李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杨发凤,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证件号码42280119691111244x。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517号。法定代表人范静。被执行人黄锐,地址建始县。被执行人李晓平,地址。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杨发凤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黄锐、李晓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05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黄锐李晓平应支付申请人杨发凤案款47106.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4710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黄锐李晓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2801执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大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若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