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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执民字第56号

赵汉龙、程月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汉龙,程月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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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文执民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赵汉龙被执行人程月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文商初字第001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月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月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月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程月春(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志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