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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00412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支行与瑞安市联正工贸有限公司、瑞安市华清五金装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安市联正工贸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支行,瑞安市华清五金装饰有限公司,池丽丹,夏笔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0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联正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丽丹。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支行。

负责人:彭进达。

原审

被告:瑞安市华清五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益清。

原审

被告:池丽丹。

原审

被告:夏笔政。上诉人瑞安市联正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支行及原审被告瑞安市华清五金装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4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瑞安市联正工贸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安市联正工贸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联正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良岳

审 判 员 何士锋

审 判 员 曾庆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翁若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