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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行初131号

王香兰不服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兰,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131号原告王香兰,女,1950年5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亚军,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原告王香兰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香兰诉称,2015年5月13日,被告受理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5年6月17日,被告出具(2015)第404号-告《告知书》。被告在该告知书中没有按照原告在申请书中所提要求的内容,没有公开合法有效的法律或者政策文件依据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东房(2015)第404号-告《东城区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责令被告按照原告在申请信息公开中要求的内容重新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香兰所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行为所涉事项属于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王香兰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香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香兰。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迪

代理

审判员 胡 柳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桑昊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