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638号原告周琦与被告吕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201号小额诉讼案件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琦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周琦与被执行人吕前辉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全额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2月19日,被执行人吕前辉尚欠申请执行人周琦案款118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36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