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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民初222号

蒋某与上林县大丰镇云温村云温小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上林县大丰镇云温村云温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222号原告蒋某(曾用名蒋桂清)。法定代理人蒋树敬,系蒋某的父亲。法定代理人覃记标(曾用名覃继标),系蒋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黄国林,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林县大丰镇云温村云温小学。法定代表人韦秋林,任校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上林县大丰镇云温村云温小学教育结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2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蒙京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燕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