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72号
原告:张振龙,农民。
被告:魏林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龙诉被告魏林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龙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龙撤回起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振龙承担。
审判员 赵爱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兴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