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153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6日。被告谭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3日。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谭某下落不明,经审查查明,原告黄某某住所地位于四川省仁寿县禄加镇大松村3组。
本院认为,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黄某某住所地在四川省仁寿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应由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何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杨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