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1-1号原告张建强。委托代理人勾锐,四川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万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栋2楼C2303号。法定代表人蒋东。被告蒋东。被告李晓林。被告黎新。担保人张筱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强与被告成都万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蒋东、李晓林、黎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晓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X层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50万元。担保人张筱璨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651号16栋1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为原告张建强的诉讼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李晓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X层X号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50万元;
二、对担保人张筱璨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651号16栋1单元X层X号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苏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傅晓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