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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267号

贵定县利民浴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定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贵定县利民浴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定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267号原告贵定县利民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定县城关镇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胡铁环,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定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组织机构代码43027027-0。住所地:贵定县河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年勤。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定县利民浴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定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定县利民浴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以其另行寻求解决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定县利民浴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自愿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定县利民浴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定县利民浴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先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