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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216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21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乐金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忠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