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21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乐金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忠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21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乐金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忠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