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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331号

姜会斌诉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会斌,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331号原告姜会斌,男。被告姜明,男。

原告姜会斌与被告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会斌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会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姜会斌负担。

审判员  刘永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娄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