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331号原告姜会斌,男。被告姜明,男。
原告姜会斌与被告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会斌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会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姜会斌负担。
审判员 刘永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娄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