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581行初1号
原告:曹俊兰,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建设局规划处。
原告曹俊兰诉被告梅河口市建设局规划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俊兰诉称,2010年5月4日,梅河口市吉兴房地产公司对原告的住宅区域进行了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原告房屋在此拆迁范围内,在全屯54户还剩三分之一的房屋没有拆迁完的情况下,拆迁人就认定原告为钉子户,被强制损毁性暴力强拆,因此涉及到原告的切身利益和权益。2015年4月至7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但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给原告提供政务信息,以种种理由拒绝公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此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原告提供枫林小镇建设项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政务信息复印件。
本院认为,(一)原告所诉被告梅河口市建设局规划处系主体不适格。经查,原梅河口市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处,现已更名为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处,其主体是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原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被告无权颁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原告要求的该政府信息被告未制作,无法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俊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贵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