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3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卢淑英,女,1955年6月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被告唐录猛,男,1988年9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全州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大厦。代表人卢绍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正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淑英诉被告唐录猛、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淑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淑英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淑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淑英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