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7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
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租住的黄陂区横店街光明村白家当鱼池边的民房内向吸毒人员郑志蓬贩卖毒品“麻果”3颗、白色晶体粉末1袋,获赃款人民币200元,并在该民房内共同吸食“麻果”1颗。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郑志蓬身上查获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从被告人刘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其房内缝纫机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颗。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所查获上述疑似毒品物共重0.88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涉案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