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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664-2号

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涛,谷细云,魏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664-2号申请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谷细云。被执行人魏美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谷细云、魏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谷细云、魏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紫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