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3069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新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001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新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新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新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新民(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8的存款人民币10143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