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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终159号

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159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三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1010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10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士海

代理

审判员  贾世炜

代理

审判员  王 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敬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